待流十二后,归之,倘若侵占,视为有罪,户中上下,牵连夺爵,贬为奴隶。
若流意外病逝,一切土地归衙门,充为公田,重新分配。
苇,计一级,升国人。无嗣、无亲、仅有一新妇,成婚足三月。
接下来其妻不得外嫁,替苇守灵,若一年内有遗腹子而出,则有嗣。
嗣承苇之后,岁满则为爵。其妻须负责抚养子嗣,至八岁,方可再嫁。
若一年之后,确定无嗣,其妻可选择出嫁,并取苇户下五成家财为补偿和嫁妆。
苇户下余下田产,则充为公田,重新分配。
但这一年内,若其妻与他人苟合,只需举报,一经查实,两者同时贬为奴隶后,杀之弃尸,并奖励举报之人苇、苇之妻、苇之妻的奸夫所在户下所有家产一半。
当然,并不是一定要拴着寡妇。
现在增加新的规定。
新夫妻不足三月,其妻可以直接选择外嫁,并分得丈夫家产三成,余下七成若丈夫有家人,则归家人,若无则归公。
若夫妻有嗣,归嗣,妻子抚养,嗣亡则取半后可外嫁,若养至成年,后嗣需要未来赡养老者。
若选择外嫁,根据年限,六岁以下嗣需要依规给予生身母亲一定赡养粮食,为族中标定的成人口粮重量,一年给一次,直至死亡。
十二岁以下,则一年给三倍成人标定口粮。
若是未来有女子出征死,其夫同理亦当守孝,如果有通奸女奴、归化人,亦在惩处之列。
至长子或长女八岁之后,续娶。
或自愿放弃妻之爵位,将一切田产交予宗子、宗女,则可留自己爵位和田土,以及所有非宗子、宗女的子女。
如此另娶她人,才能不算犯罪。
此外,若是选择续娶,则嫡妻为续娶之人。
与前妻所出子女皆为庶。
倘若与续弦无出,则只能立庶长子女为宗子、宗女,并依规为有嫡立嫡,无嫡立长,除非嫡长身患重疾、无出、犯罪等,不然不可废长立幼,一旦选择废长立幼,户上所有人,全部贬为归化户,归化户贬为奴隶,重新升爵,财产充公。
如此归化人、女奴所生庶子、庶女,都有资格承袭户主爵位。
因此续娶需要谨慎。
同时,女爵的话……由于本身就能生育,所以所出皆为嫡,只能立长。另外,各自注意户下女奴有出,按规矩也算户下子女。女爵户下,尽量不要收容女奴支用。就算要,最好是女奴若是有孕,立刻上报衙门,将之轮换出去。
不然之后继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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